(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朱金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彩峰。原审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贾映川。上诉人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曼暄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