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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证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崔争争与吴小毛、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证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解家堡柏林村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神木县解家堡乡李家峁村人。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账号内存款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米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