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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章祖栋与章定友、杨张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祖栋,章定友,杨张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50号原告:章祖栋。委托代理人:梁彬。被告:章定友。被告:杨张存。委托代理人:林顺道。原告章祖栋诉被告章定友、杨张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祖栋起诉称:被告章定友、杨张存系夫妻。2013年9月9日,章定友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请求判令:一、章定友、杨张存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原告诉称的借款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已移送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已作为刑事案件移送,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民事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祖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