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刘某乙。上诉人刘某甲因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5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刘某甲上诉称,本案第一被告刘某乙住所地位于新华区,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继承遗产纠纷,双方诉争的主要遗产系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南区1-4-102号房产,该房产位于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