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守文与被执行人张宝中、侯秋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文,张宝中,侯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守文。被执行人张宝中。被执行人侯秋连。李守文与张宝中、侯秋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我院(2008)平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秋连在银行的存款368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张殿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