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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守文与被执行人张宝中、侯秋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文,张宝中,侯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守文。被执行人张宝中。被执行人侯秋连。李守文与张宝中、侯秋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我院(2008)平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秋连在银行的存款368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张殿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