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何永荣,胡雪旺,何海荣与李上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旺,何永荣,何海荣,李上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53号原告胡雪旺,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住所湖南省道县。原告何永荣,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道县。原告何海荣,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道县。被告李上河,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旺、何永荣、何海荣诉被告李上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雪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何永荣、何海荣当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胡雪旺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准许何永荣、何海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