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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方琦与袁志标、谢大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琦,袁志标,谢大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方琦。被告袁志标。被告谢大李。原告方琦诉被告袁志标、谢大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志标、谢大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8日,两被告一起来到原告的办公室,以被告袁志标老婆生病为由,由被告袁志标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时,被告谢大李作为担保人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从2014年3月2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袁志标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及收据。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在欠条中约定借款需在2014年4月27日前偿还,而被告谢大李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谢大李在欠条右下方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并记载“谢大李明白此担保的所有内容,自愿承担此笔借款的所有连带责任”。对此,原告提交了欠条及收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收据、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书证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袁志标向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欠条及收据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袁志标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有向原告如期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袁志标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的问题,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利息的计算应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4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超出的部分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谢大李的担保责任问题。双方在欠条中约定谢大李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现被告袁志标没有依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谢大李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谢大李对被告袁志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志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方琦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当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4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大李应对被告袁志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方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承担86元,由两被告承担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淑娇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健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