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行与张建华、郭秀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行。68279224-3法定代表人王保东,行长。130981196807150610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市民。132902196709186210被告郭秀雅,河北恒盛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310104196803014045被告康德顺,干部。132902196710286817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明:2013年8月24日,被告张建华、郭秀雅在原告处借款40万元,以被告在泊头市新世纪花园二期B8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一处作为抵押,并由被告康德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被告就借款偿还达成和解意见。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建华、郭秀雅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剩余借款2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截止到2015年7月8日利息为49585.21元,自2015年7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逾期不能给付,以被告抵押的泊头市新世纪花园二期B8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一处的折价款优先清偿。二、被告康德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22元,由被告张建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尚胜江人民陪审员赵洪涛人民陪审员郭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许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