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随着时间推移,被告的缺点日益暴露,被告对家里的大小事均不关心,并沉迷于赌博,经常夜不归宿;被告性格暴躁,还经常殴打被告。2013年10月29日,被告又因琐事将原告打伤,致原告多处肋骨骨折,后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孩子李知春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3、共同房产原告现居住房屋西安市灞桥区灞柳良居东区高层2单元602室和纺七路永远便利店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孩子还小,需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其和原告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希望和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7月开始自由恋爱,2002年8月5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知春。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曾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医院病案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难免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已十余年,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纷争,只要双方以诚相待、互相体谅、互相沟通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继续共同生活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