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与陈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陈幼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8号。负责人林柯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金萍、蔡啊鑧,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幼芳,女,汉族,1946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增华,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诉被告陈幼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36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75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明亮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华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