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斌与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朔行初字第11号原告吴斌。委托代理人孙立国,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连厚,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润芳,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峰,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诉被告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用一案中,原告吴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斌负担。审 判 长 李豫生审 判 员 章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中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