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想世与王广景、王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张想世,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被告王广景,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王广富,男,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想世与王广景、王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想世以遗漏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想世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见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