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甘某、覃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关押,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关押,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覃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阿五”、“阿拱”(二人姓名住址不详、在逃)于2015年4月初至4月14日在桂平市中山公园南门与旧体校之间的小巷内开设赌场。2015年4月11日,“阿拱”以每天200元的报酬聘请被告人甘某为该赌场发牌人员;2015年4月12日,“阿五”以每天100元的好处费聘请被告人覃某为赌场贺利,负责赌资赔付;该赌场每天成场,每天均有人参赌。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甘某获利600元,被告人覃某获利200元。2015年4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出警查处该赌场,并当场抓获了被告人甘某、覃某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涂某、陈某甲、徐某、陈某乙、黄某、李全寿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甘某、覃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覃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覃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覃某能如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甘某、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甘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元、被告人覃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李家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黄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