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石小林与杨麒麟、聂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林,杨麒麟,聂素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石小林,男,生于1964年11月10日,汉族。被告杨麒麟,男,生于1966年9月22日,汉族。被告聂素蓉,女,生于1972年1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林诉被告杨麒麟、聂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小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小林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石小林负担。审判员 段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楚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