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定良与被执行人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陈大兵、黄宜香、蒋受岳、段宜银、封漠良、蒋春梅、陈一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定良,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陈大兵,黄宜香,蒋受岳,段宜银,封漠良,蒋春梅,陈一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肖定良。被执行人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衡南县栗江镇政府办。法定代表人王亚平,经理。被执行人陈大兵。被执行人黄宜香,系陈大兵之妻。被告蒋受岳。被执行人段宜银,系蒋受岳之妻。被告封漠良。被执行人蒋春梅,系封漠良之妻。被告陈一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20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陈大兵、黄宜香、蒋受岳、段宜银、封漠良、蒋春梅、陈一正在银行的存款9600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建辉审 判 员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