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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多忠与石国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多忠,石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多忠,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石国军,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多忠与被执行人石国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国忠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