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多忠与石国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多忠,石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多忠,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石国军,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多忠与被执行人石国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国忠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