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于劳动与吴良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良明,于劳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良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劳动(曾用名于老动)。上诉人吴良明因与被上诉人于劳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良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良明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良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吴良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