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与张西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张西庆,许爱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544号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朱老庄乡新城海村。法定代表人:宓瑞祥,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西庆,农民。被告:许爱红,农民,系张西庆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西庆、许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00元,共计1012元,由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慧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