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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与被告朱某某、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朱某某,龙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01号原告龚某,男,6岁。法定代理人龚某某,男,49岁。被告朱某某,男,约38岁。被告龙某,女,约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朱某某、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胡红梅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云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