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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发兰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李发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帝都广场a塔12楼。法定代表人陈杰,局长。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项俊波,主席。第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3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负责人周多光,总经理。原告李发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投诉回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发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第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保险合同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李发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行政起诉及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发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回行政起诉。二、准许原告李发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回行政附带民事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发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代伟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