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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前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3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前刚。曾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前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前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前刚与李某经电话联系约定毒品交易后,到瑞安市塘下镇天池宾馆门口收取李某购买5克毒品的毒资1500元后离开。同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前刚返回塘下镇天池宾馆门口,将一包用白色纸巾包裹的冰毒交给李某。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前刚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手机1部、人民币400元。经鉴定,交易的毒品重4.8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前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黄某、吴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前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前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陈前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前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毒品4.88克,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陈前刚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其中4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黄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