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那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恒与黄庭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黄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刘恒,个体户。被执行人黄庭伟,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恒与被执行人黄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恒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庭伟外出广东打工不在家中居住,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庭伟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那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60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卫民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乃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