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添晋钢化玻璃厂与中山市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添晋钢化玻璃厂,中山市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44-2号原告:中山市添晋钢化玻璃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冷星菊,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炎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傅米定。原告中山市添晋钢化玻璃厂诉被告中山市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豫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中山市添晋钢化玻璃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添晋钢化玻璃厂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诉讼保全费390元,合计753元,由原告中山市添晋钢化玻璃厂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蒋豫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少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