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凤财诉被告杨红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财,杨红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孙凤财,男,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杨红旗,男,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财诉被告杨红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志军审 判 员 刘树春人民陪审员 孙艳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