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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凤财诉被告杨红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财,杨红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孙凤财,男,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杨红旗,男,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财诉被告杨红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志军审 判 员  刘树春人民陪审员  孙艳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