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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文化与鲁振领、鲁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化,鲁振领,鲁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15号原告李文化,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鲁振领,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鲁振峰,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文化诉被告鲁振领、鲁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振领、鲁振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化诉称:被告鲁振领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2015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张,被告鲁振峰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鲁振领、鲁振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文化与被告鲁振峰系朋友关系。被告鲁振领以做生意需要资金经被告鲁振峰介绍向原告李文化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鲁振领于2015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鲁振峰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对担保方式未作约定。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李文化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2015年4月4日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鲁振领欠原���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鲁振峰对该借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鲁振领欠原告李文化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被告本人所写欠条在卷佐证,被告应予偿还。被告鲁振峰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对担保方式未作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鲁振峰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偿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已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李文化要求被告鲁振领、鲁振峰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文化要求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该借款属民间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未作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振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原告李文化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鲁振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鲁振峰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鲁振领、鲁振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向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务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