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章益与白洪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益,白洪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陈章益。被执行人白洪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白洪墩通过拍卖取得的登记在福建省建瓯市必胜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建瓯市西大街190号房产。查封期间内非经本院同意,不得做任何处分。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