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台安县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长江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长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39号原告:台安县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力华。被告:于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长江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县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台安县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