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湖南昭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昭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7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昭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倜。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乾。被执行人周宏进。申请执行人湖南昭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进银行存款2015222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01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