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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关忠红与被上诉人曹德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忠红,曹德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忠红,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德满,男。委托代理人徐艳玲,女,系被上诉人的妻子。上诉人关忠红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鲅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忠红以及被上诉人曹德满的委托代理人徐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报警等待警察到来期间跳窗跑出室外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侵权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关忠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洪稷审 判 员  秦振敏代理审判员  李馥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