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庆市祥祥制衣有限公司、王世祥、柯传文、章小霞、张稳发、王桂云、方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祥祥制衣有限公司,王世祥,柯传文,章小霞,张稳发,王桂云,方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祥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王世祥。被告:王世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柯传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章小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张稳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桂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方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诉被告安庆市祥祥制衣有限公司、王世祥、柯传文、章小霞、张稳发、王桂云、方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90元减半收取为170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45元,由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朱学燕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