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军与林义、何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林义,何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杨军,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被告林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被告何江,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林义、何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称所诉纠纷经原、被告协商后已解决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依法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杨军承担。审判员 孙 瑞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玛才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