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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XX、孙原与姚富耀、姚昀言、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19号原告XX,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孙原,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富耀,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昀言,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昀言。本院在审理原告XX、孙原与被告姚富耀、姚昀言、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孙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姚富耀、姚昀言、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价值792万元的财产,并由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孙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富耀、姚昀言、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2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魏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何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