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宣汉县向阳煤业有限公司、王福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州市宣汉县向阳煤业有限公司,王福川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市宣汉县向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显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川,男,生于1975年6月10日,土家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春强,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达州市宣汉县向阳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福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5日本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10日下午14时10分开庭,但上诉人达州市宣汉县向阳煤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达州市宣汉县向阳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金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