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辉与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9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辉,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超、孙冠玥,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王辉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代理审判员 强兆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