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灿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凯(广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灿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安凯(广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灿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职春星,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蓓蓓,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芃,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凯(广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NORMANSHENGFAHU。本院在审理原告灿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凯(广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传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