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二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广川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二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川,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大学本科,曾任和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和田地区检察分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和田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和田地区检察分院决定逮捕,由和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由和田地区检察分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某某,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墨玉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周广川贪污、受贿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墨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广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晓萍、王庆波、陈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指派检察员姜味、刘勇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周广川及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周广川在2009年—2010年之间,分两次收受乌鲁木齐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负责人薛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书证1、周广川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党干(2012)138号。2、周广川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3、周广川干部履历表及公务员登记表。4、和建中标字(2009-4)《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推荐表》、《和田市棉纺厂、工业园区、沙陀社区廉租房工程中标公示》、《和田市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示结果说明》等。5、2009年和田市棉纺厂廉租房、和田市工业园区廉租房、沙陀社区廉租房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共三份。6、2010年和田市工业园区廉租房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7、周广川信用卡贷记账户历史明细表。8、2012年12月6日,周广川给王某汇款14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9、2013年1月10日,王某给周广川卡内汇款25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二)证人证言1、薛某某的证言。2、胡某某的证言。3、王某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二、被告人周广川在2009年-2014年期间,分6次收受和田市兴和物资经销部老板范某某(2012年更名为日月物资经销部,以下同)给予的好处费26万元,以及其为周广川装修房子时,支付的16万元装修费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一)书证1、2008年至2013年期间,和田市天然气公司分批次从兴和物资经销部购进物资款总计:17756193.3元的记账凭证、购货发票、和田市天然气公司打的采购材料的报告、购销合同等。2、关于2014年范某某与和田市燃气公司签订了568923元的管材购销合同及供货、付款等相关凭证。①乌鲁木齐三鲁物资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②范某某以乌鲁木齐三鲁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568923元的管材购销合同。③和田市燃气公司接受范某某供货568923元的《绿环燃气中心入库单》。④和田市天然气接管领导小组结账凭证、范某某提供的五张总计568923元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凭证。⑤和田市天然气接管领导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由范某某向燃气公司提供568923元的货物并提交的供货发票。(二)证人证言范某某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三、被告人周广川分两次收受和田市燃气办主任任某某送给的贿赂款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一)书证1、任某某分别任副科、和田市天然气接管领导小组组长、主任科员的《和田市人民政府干部任免通知》2、和田市纪检委于2014年6月10日对任某某使用“两规”措施通知书3、苏某出具的2014年4月28日收到10万元的收条(二)证人证言1、任某某的证言;2、苏某的证言;3、江某的证言;4、李某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四、被告人周广川收受任某某通过马某某所送的贿赂款10万元。2012年4月左右任某某通过马某某送给周广川10万元贿赂款,请其帮忙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周广川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周广川的批示、在办理任某某住宅用地时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土地归户卡》、缴款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2、2012年12月6日,周广川给王某汇款14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3、2013年1月10日,王某给周广川的卡内汇款25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二)证人证言1、任某某的证言;2、马某某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五、被告人周广川在2008年和田市政府锅炉收购中,先后三次收受三家供暖公司所送的好处费8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2008年9月,和田市人民政府以1500万元的价格分别与江苏四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西宁高效锅炉厂、乌鲁木齐高登威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锅炉及附属设备收购协议三份。2、从2008年9月28日—2009年12月8日期间,和田市财政局分四次给和田市燃气办转账共计1500万元的进账单及收据。3、2008年10月6日,燃气办《关于申请支付收购资金的报告》。4、和田市燃气管理办公司分四次给西宁高效节能锅炉厂支付530万元收购款的银行转账凭证。①2008年10月7日,西宁高效节能锅炉厂打报告要求:尽快支付锅炉及附属设备首付款106元的报告;②2008年10月8日,燃气办转账给西宁高效节能锅炉厂106万元转账凭证及收据;③2009年11月25日燃气办转账给西宁高效节能锅炉厂159万元转账凭证及收据;④2009年12月11日燃气办转账给西宁高效节能锅炉厂159万元转账凭证及收据;5、和田市燃气管理办公司分四次给乌鲁木齐高登威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40万元收购款的银行转账凭证。①2008年10月6日,乌鲁木齐高登威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和田市政府申请付款68万元的报告;②2008年10月8日,燃气办转账给乌鲁木齐高登威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8万元转账凭证及收据;6、和田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分三次给江苏四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630万元收购款的银行转账凭证;①2008年10月8日,江苏四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和田市燃气办申请付款126万元的报告;②2008年10月8日,燃气办给江苏四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6万元转账支票凭证及收据;7、关于和田市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和田市江苏四星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地区嘉和热力有限公司、和田市西宁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三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和市政纪(2008)43号。9、关于划拨嘉和热力江苏四星西宁高效三家供热公司收购款的请示。10、《关于和田市政府最后支付三家供热公司锅炉收购款的情况反映》、燃气办的《关于请求支付锅炉收购款的报告》。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和中执字第20号、第21号、第22号、第200号执行裁定书。(二)证人证言1、任某某的证言;2、叶某某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六、被告人周广川在担任和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主管燃气期间,伙同任某某、杨某、王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的形式,套取综合售气系统软件合同款100万元,并将其中的40万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2008年9月29日,和田市天然气管理办公室与陕西创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40万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2、和田市天然气管理办公室记账凭证;①2008年11月30日付材料款52万元,付设备款60万元;②2010年3月31日付软件开发款28万元;3、和田市天然气管理办公室支付给西安垚木电子商行(王放鸣的合作伙伴)6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4、2008年11月18日和田市天然气管理办公室支付给西安垚木电子商行52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5、2014年4月6日和田市城市管理局(燃气办)支付给西安明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7.998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6、杨某和田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往来账户明细;①2008年11月5日由西安垚木电子商行转入杨某和田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②2008年11月18日由西安垚木电子商行转入杨某和田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2万元;③2010年4月8日由西安明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入杨某和田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32680元;7、西安明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和田市天然气管理办公室开的税务机关统一发票发票联140万工程款。(二)证人证言1、任某某的证言;2、王某某的证言;3、杨某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广川在担任和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主管燃气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146万元、接受他人为自己装修房屋,装修费用共计16万元,合计16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伙同任某某、杨某、王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的形式,套取综合售气系统软件合同款100万元,其中周广川套取4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周广川如实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在地区纪检委调查期间通过其妻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202万元,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广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周广川犯数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二、被告人周广川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2万元,由和田地区纪检委上缴国库。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周广川不服提出上诉称,1、原审判决定性有误,影响了上诉人的量刑。上诉人没有贪污的故意,收受的综合售气系统软件合同中40万元,不应属于贪污罪。当时套取资金的犯意产生是由任某某、杨某、王某某三人多次密谋策划实施的,上诉人并没有直接参与,只是知道有好处费。2、收受范某某装修费16万元。上诉人当时为获得好的认罪态度,就对指控的16万元装修费没有提出异议,但是认定16万元装修费过高。3、结合上诉人的犯罪情节以及一审中认定的从轻情节,量刑中未予酌情考虑,量刑畸重。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加之上诉人于2011年5月患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2014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期间,和田地区人民医院已建议上诉人转元治疗。鉴于以上情节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辩护人张某某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一审判决定性有误,应属受贿行为,而不属于贪污行为。因套取资金的犯意产生是由任某某、杨某、王某某三人多次密谋策划实施,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任盐生等三人直接实施了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套取了资金行为,而周广川没有直接参与,也不知道。上诉人周广川是分管燃气办的副市长不是燃气办的工作人员,对燃气办的财务没有直接控制权,所以不具有主体资格。2、收受范兴林好处费26万元以及装修费16万元是上诉人周广川主动交代,具有坦白情节,开庭中公诉方对此也予以认可,所以一审判决错误。16万元装修费问题,没有装修合同,也没有付款凭证,仅凭范某某不确定的证词认定,证据不充分。3、三家供暖商送80万元问题,在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及辩护人都认为是自首情节,一审却没有认定,却认定为坦白行为,所以一审判决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公诉机关发表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二审中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周广川上诉称16万元装修费属于不确定。一、二审中均查明,范某某为周广川装修房屋是事实,虽未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支付的装修款没有支付凭证,但是范某某陈述支付的装修款在16万元左右与上诉人周广川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可以印证装修款为16万元。关于上诉人周广川收受的燃气合同中套取的40万元,是任某某等三人经上诉人周广川同意后,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的方式所取得的国家财产,对于任某某等三人在实施侵吞国家财产的过程中,上诉人周广川是明知的,并且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收受40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上诉人周广川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晓萍审判员 王庆波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领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