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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冉健与被告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健,卞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冉健,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卞新,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冉健与被告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健与被告卞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健诉称,2015年3月31日,被告卞新向原告冉健借款5万元,并约定该借款由冉健名下建行卡转入到刘景名下建行卡,10日内返还。原告如约将该5万元借给被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卞新偿还原告冉健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冉健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卞新于2015年3月31日出具的欠条一张及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卞新辩称,我确实在2015年3月31日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至今未偿还,但我愿意尽快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卞新向原告冉健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今借现金伍万元整,款额伍万元由冉健名下建行卡转出,转入刘景建行卡。当日。十日之内还。”原告冉健于当日将5万元转入约定建行卡内。因被告卞新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冉健持诉称理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冉健与被告卞新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卞新应当归还原告冉健借款5万元,故原告冉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冉健借款5万元;如果被告卞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卞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国代理审判员  董晓洁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