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杜合成与重庆泰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合成,重庆泰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杜合成,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陶川勇,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泰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龙山路540号春城雅云轩17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9364-5。法定代表人廖宁,重庆泰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晓露,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合成与被告重庆泰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杜合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合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杜合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合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