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赵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赵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驻所地:济宁市供销路28号如意大厦北侧1-3层。法定代表人:王中兴。被执行人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薛口钢材市场莱钢路5号。法定代表人:寇国庆。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白某。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赵某、白某、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4)济商初字第241号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赵某、白某、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