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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苟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东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苟东杨,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解回,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东杨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东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苟东杨从长春市朝阳区平安租车行租赁一台奔腾X80牌吉普车。2014年10月22日,苟东杨因缺钱,遂谎称奔腾X80是他妻子张丽的,以30000元钱的价格抵押给了杜伟莲,约定2014年11月7日还款,杜伟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000元钱和一台ipadair平板电脑交给了苟东杨。被告人苟东杨取得财物后逃匿。2015年4月24日苟东杨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ipadair平板电脑市场价值为4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苟东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苟东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苟东杨从长春市朝阳区平安租车行租赁一台奔腾X80牌吉普车。2014年10月22日,苟东杨因缺钱,遂谎称奔腾X80是他妻子张丽的,以30000元钱的价格抵押给了杜伟莲,约定2014年11月7日还款,杜伟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000元钱和一台ipadair平板电脑交给了苟东杨。被告人苟东杨取得财物后逃匿。经鉴定,ipadair平板电脑市场价值为4000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苟东杨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苟东杨的供述,2014年10月10日,他在长春市朝阳区平安租车行租赁一台奔腾X80牌吉普车。2014年10月22日,他谎称奔腾X80是他妻子张丽的,以30000元钱的价格抵押给了莲姐(杜伟莲),他将行车证、驾驶证和车钥匙及身份证复印件都交给了莲姐,并在他身份证复印件上给莲姐打了借条,约定半个月后还款,莲姐将30000元钱和一台ipadair平板电脑交给他。到了还款日期时,莲姐给他打了几次电话要钱,他���着莲姐说等几天还钱。后来,他就去大连市,莲姐的钱他也还不上了,把手机和手机卡都扔了。他于2015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害人杜伟莲的陈述,她是通过其朋友认识的苟东杨。2014年10月22日下午,苟东杨用一台白色奔腾X80吉普车做抵押,并把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驾驶证及车钥匙都交给她,苟东杨向她借3万元钱,苟东杨给她打了个欠据,欠据上约定2014年11月7日还款。口头约定利息2000元。她就把30000元钱和一部ipad4给了苟东杨。到还款日期时,她就给苟东杨打电话催还钱,苟东杨说现在没有钱,过几天还钱。然后就一直拖着她不还钱,后期,她就联系不上苟东杨了。2014年12月20日,她发现苟东杨抵押给她的白色奔腾X80吉普车丢了,她就报案了。通过警察联系车主张丽,才知道白色奔腾X80吉普车是租赁公司的。她被苟东杨骗了。3、证人袁春生证实,���是杜伟莲的朋友。杜伟莲把苟东杨抵押给她的奔腾X80吉普车放到他家车库里,长时间不开,怕电瓶没有电,他于2014年12月20日15时50分许,把奔腾X80吉普车开到长岭县移动公司家属楼。大约16时20分许,他出来就找不到奔腾X80吉普车了,他就报警了。后期,才知道这台奔腾X80吉普车是吉林省明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4、证人张吉兴证实,他经营三家汽车租赁公司,分别是平安汽车租赁公司、明宇汽车租赁公司、迪迪汽车租赁公司。2014年10月10日下午2时许,苟东杨在平安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奔腾X80越野车,租期是10天,每天240元。到期后,苟东杨未还车,给苟东杨打电话也不接。直到2014年12月20日他们公司通过GPS定位,发现这台车在松原市长岭县移动公司家属楼附近停着。他们公司派人到松原市长岭县移动公司家属楼附近将这台车开了回来。5、提取笔录证实,长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在杜伟莲手中提取苟东杨出具的借据复印件一份;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在长春市出租车公司提取苟东杨在该公司租车的手续(复印件);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在杜伟莲手中提取ipad4平板电脑销售发票一张。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ipadAIR平板电脑一部估价为人民币4000元。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苟东杨出生于1989年3月14日。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东杨诈骗的事实,被告人苟东杨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苟东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苟东杨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苟东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二、依法责令被告人苟东杨退赔被害人杜伟莲人民币34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雅双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