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执字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济宁鲁旺食品有限公司,刘某,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34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工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鲁旺食品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勇。申请执行人马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初字第73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34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济民初字第73号调解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340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