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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书松与乔凯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松,乔凯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杨书松。被告乔凯凯。原告杨书松与被告乔凯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伟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书松、被告乔凯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农民工,2013年冬其与12名同乡在高密为雇主乔凯凯打工。工程干了1个半月,结算时总计人工费47280元,施工期间,被告分三次付给原告工资28000元,余款被告承诺工程完工结清,但一直未付,原告多次索要,为此产生了大量的损失。2014年3月16号,被告乔凯凯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其中将原告名字错写成杨树松。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19820元;2、被告承担原告损失87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乔凯凯辩称,要求以青建集团公司给被告出具的结算为准,扣除原告未干完的,还有出现质量问题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冬,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乔凯凯,并带领十余名工人为乔凯凯承建的部分高密市新市政府干挂地面砖工作。2014年3月份原告交工,2014年3月16日,被告乔凯凯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高密市工业综合体电梯干挂39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0元,共计47280元,已付28000元,还欠19280元。今欠杨树(书)松人工费壹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乔凯凯2014.3.16号。庭审中,原告还主张其多次找被告索要劳务费产生损失共计8700元,但未提供证据。被告乔凯凯提交了一份建筑工程结算表,辩称原告的实际施工面积仅为378平方米,并主张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另行返工,要求扣除相关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被告提交的建筑工程结算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书松带领工人完成了由被告乔凯凯承建的高密市新市政府干挂地面砖的部分劳务工程,双方于2014年3月16日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乔凯凯出具了人工费欠条一份,该欠条中明确了原告劳务工程的工程量及欠款数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乔凯凯应当依照欠条约定支付原告杨书松人工费。原告主张欠人工费19820元,欠条中明确为19280元,超出部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乔凯凯辩称施工面积有误,主张出现质量问题,并提供了建筑工程结算表复印件二份,因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无法认定,依法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索要欠款造成损失为87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凯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书松人工费1928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116元,由被告负担1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