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某的处分,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解联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建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