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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某的处分,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解联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建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