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余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耀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