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龚珂锐强奸罪再审驳回通知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来凤刑申字第00002号龚珂锐:你因强奸罪(未遂),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起申诉。关于你申诉提出的理由:一是,公诉机关没有严格把关公安机关提出的相关资料;二是,公诉机关和法院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三是,公安机关在讯问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本院经复查认为,针对理由一,你提起的公诉机关没有严格把关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即缺少另外两名吃夜宵的男生的证言,勘验迟延导致勘验无果等并不能推定原审认定的事实;针对理由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你并无异议,且本案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害人的谅解书、宾馆旅社住宿登记薄等书证,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龚柯锐,蒋杰的供述、田某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认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理由三,你并未向本院提交涉及刑讯逼供的证据,你亦未在庭审中提出,且我们从该讯问被告人的视频资料中未发现刑讯逼供的情形。故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所述,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申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审判长 :尤珍春审判员 : 张 敏审判员 :姚贤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宜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