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617号-1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跃春,林七连,吴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617号-1申请执行人肖跃春,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十方镇十方村中街**号。申请执行人林七连,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云龙,又名吴三龙,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老春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监狱。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赖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