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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迪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甫宇。上诉人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瑞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