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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进昌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昌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进昌,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忠,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进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贾虹,被告人王进昌及其辩护人张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进昌在担任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1508室)副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其经手该公司与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业务的便利,采用私刻公章伪造虚假收据的手段,于2013年6月27日,将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支付给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3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4年1月6日,被告人王进昌采用同样手段将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支付给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2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后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赌博。被告人王进昌于2014年1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银行承兑汇票、收据、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营业执照、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进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进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其是挪用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钱款用于赌博,且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被告人王进昌辩护人张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进昌的主观目的是挪用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钱款用于赌博,有还款意愿及还款行为,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2、王进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进昌系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1508室)员工,主要负责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业务。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王进昌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私刻公章伪造虚假收据等手段,将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支付给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3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4年1月6日,被告人王进昌采用同样手段将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支付给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2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后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赌博。被告人王进昌于2014年1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进昌退赔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郭×证言证明:其系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供应部业务员,日常工作主要负责采购煤炭。任丘市华瑞物资公司终止与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焦化公司)合作,需要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给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北京公司),就是王进昌带着华正北京公司的总经理来的。具体谈业务、签订合同,合同内容里涉及的煤炭各种指标及价格都是由王进昌确定的,有时候结账也是王进昌给其打电话催要货款。一起吃饭时,王进昌还说占有华正北京公司部分股份,华正北京公司给王进昌年薪20万元。通过这些其认为王进昌是华正北京公司的员工或者副总经理级别的工作人员。旭阳焦化公司与华正北京公司的业务是由王进昌或者王进昌的儿子王×1办理。旭阳焦化公司与王进昌拟定合同内容,由王进昌将合同拿回华正北京公司盖章再交还给其,就算一次业务合同签订完成。一般情况下见到华正北京公司盖有财务章的收据,旭阳焦化公司就给华正北京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结账款。其公司共计给华正北京公司结过13次货款,是王进昌或王×1来拿的,而且王进昌当时向其公司提交了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王进昌交给其华正北京公司的收据上有王进昌签字的,也有陈×1或者陈×2签字的。之前旭阳焦化公司从没接到过华正北京公司禁止王进昌结账的通知。2013年6月27日,王进昌提交收据后取走的9份承兑汇票共300万元及2014年1月6日,4份承兑汇票共计215万元全部背书给华正北京公司,事发后通过对账,上述钱款对方公司没有收到。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王进昌用于结算货款并提走承兑汇票的收据、对应的承兑汇票及王进昌向其公司提交的清户申请资料。事后才知道王进昌提交的上述收据都是他伪造的。2014年1月6日,华正北京公司215万余元收据及对应的其公司支付的4份承兑汇票共215万元,王进昌拿走承兑汇票的钱款数额与收据不符,但剩下的金额已经由其公司账户汇款至华正北京公司账户。2、证人陈×2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6月入职华正北京公司,任业务助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往来票据的管理、合同归档等。王进昌是华正北京公司职员,他们都叫他王总,对外名片称副总经理。王进昌在公司里主要负责与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王进昌负责与旭阳焦化公司签订合同。王进昌的儿子王×1负责过磅、验收的交接手续。华正北京公司负责开发票,其向旭阳焦化公司交发票,等过段时间后其公司的人去取支票或承兑汇票。王进昌与河北旭阳焦化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他在那里很熟,华正北京公司与旭阳焦化公司的生意全由王进昌和王×1联系操作,其公司没有其他人参与。一般由旭阳焦化的郭×告知陈×1或王进昌(或王×1),华正北京公司开好发票给旭阳焦化公司。过一段时间后其与王×1到河北定州旭阳焦化公司找到郭×,郭给他们开出承兑汇票后,其开具收据,其签字。华正北京公司与旭阳焦化公司是2012年7月开始合作,全由王进昌一人负责,公司无其他人参与。2014年1月21日左右其发现对不上账,陈×1告诉其公司发现王进昌私自把款结走了。王进昌私自结走货款的业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都是公司签订和开具的,公司都有存档。有550万元旭阳焦化公司已付出,华正北京公司未收到,经询问王进昌,王承认是他拿走的550万元。3、证人陈×1证言证明: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1508室。其系华正北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华正北京公司前身是惠民恒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恒昌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王进昌。因惠民恒昌公司当时有煤炭经营许可证,中国华正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了惠民恒昌公司95%的股权,将惠民恒昌公司变更为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剩下的5%的股份是以勤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入的股,勤昌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王进昌。当时约定剩余5%股份,用5年时间,以每年20万元的方式支付给勤昌科技公司(实际只支付过第一年的20万元)。王进昌在华正北京公司不任职,也不上班,没有分红,但是公司给王进昌开工资,每月3000元左右。当初收购惠民恒昌的时候,王进昌为了上社会保险,与总经理沈×协议每月给他开一份最低工资。华正顺通和王进昌没有劳务合同。旭阳焦化公司和王进昌的私人关系不错,在王进昌的介绍下,旭阳焦化和华正北京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从华正北京公司买煤炭。签完合同王进昌就不负责之后的业务了,业务主要由其和陈×2负责,公司有授权书。王进昌有时陪其或陈×2一起去旭阳焦化公司,有时他帮忙催款。因为王进昌和旭阳公司熟、有关系,所以有他在更有利于开展业务。华正北京公司长期供货,对方采取记账形式,每月根据煤炭单价调整合同。如果对方公司库存量大,暂不需要供货会和华正北京公司联系,公司暂停供货。每月旭阳焦化公司会给其公司出具材料结算单,其公司按照结算单的金额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旭阳焦化不是按照结算单的金额每月结清货款,而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以承兑汇票的方式给其公司付款,且每月给公司结的货款都少于材料结算单上的金额。正常情况下是旭阳焦化公司有钱支付他们了,就和他们联系,华正北京公司开具收据,收据上要盖有公司财务章以及负责旭阳焦化公司业务的陈×2的签字,安排陈×2去旭阳焦化公司收钱。旭阳焦化公司收到收据后留作记账凭证,并将数据上相应数目的款项通过汇票的形式给华正北京公司。几天前公司财务收到旭阳焦化公司转款5000元人民币,不知道是什么钱,和旭阳公司联系后对方称是办理清户的钱。经核对,应该是515万元的尾款尚未结清。最后产生的215万元的收据签署的是王进昌的名字,盖的章也不是公司财务章而是假章,收据的号也不是公司的连号。剩下的300万元是拿旭阳公司留存的收据比对号码发现2013年6月份一笔结付,收据也不是连号,而且陈×2的签字明显与陈×2本人的不相符,财务章也不太符合。4、证人王×1证言证明:其系王进昌之子。王进昌在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代表华正北京公司与河北旭阳焦化公司的煤炭购销合同的商定、发货、业务结算和收款业务。华正北京公司给王进昌开2000元到3000元的工资。旭阳焦化公司结算煤炭业务一般都是王进昌本人出面结算和收款,有时王进昌委托其到旭阳焦化公司结算收款,但都是王进昌提前和旭阳焦化公司的人打好招呼,其才能自己去结算收款,还有的时候是其和王进昌一起去。旭阳焦化公司的人都知道其和王进昌是父子关系。华正北京公司没有派过别人去做这些业务。每次都是王进昌出面和旭阳焦化公司的郭×谈结算的事,对方公司才给结钱,因为这些业务都是王进昌负责的,旭阳焦化公司的人都认可他。据其所知通常情况是2个月左右,王进昌到旭阳焦化公司结算收款。有时是华正北京公司先把收据开好,王进昌拿着收据去结算收款,有时是王进昌先把货款结回交给公司,再从公司把收据开好给旭阳焦化公司送过去。送收据不一定都是王进昌去,华正北京公司都是派陈×2去送收据。旭阳焦化公司把承兑汇票交给王进昌或者其,王进昌或其再把汇票交给陈×2。其长期在旭阳焦化公司那边,负责煤炭的过磅,进场交接。王进昌一直都和旭阳焦化公司有煤炭业务往来。5、证人王×2证言证明:其是勤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公司好像是2008年注册的,当时好像是青年在京投资享受进京户口的政策,其叔叔王进昌想着以其名义注册一个公司。现在这个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手续都在王进昌手里,其没有过问过有关这个公司的任何事情。其听说因为华正投资集团是央企,必须是以公司名义享有法人股,由于勤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都在王进昌那里,于是惠民恒昌公司将剩余股份转给了勤昌科技公司。6、证人张×证言证明:其系石家庄银河变性淀粉有限公司经营人。其收到过被背书人为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虽然承兑汇票显示其公司上一家的被背书人为石家庄创新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但实际2张承兑汇票是有人通过私人关系,让其公司承接这两张承兑汇票,之后贴息给其,其再将现金交付给他人。承兑汇票最后一张被背书公司名称为石家庄天和化工有限公司且含有背书公司为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的也是其以挣取贴息的方式向他人支付现金的。7、收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明:旭阳焦化公司向华正北京公司结算货款情况,其中华正北京公司未收到旭阳焦化公司支付的2笔共计515万元货款。8、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明:由张×接收的被背书人处显示有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9、伪造的委托书证明:华正北京公司委托王进昌全权办理与旭阳焦化公司清户一事。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证明: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色树坟新村44号,实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1508室。11、出资转让协议书证明:根据股东会决议,王进昌、王×1于2012年3月16日将北京惠民恒昌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给中国华正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1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等证据证明:单位名称为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13年为参保人王进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13、银行电子回单、个人账户明细单等证据证明: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13年向被告人王进昌发放工资等情况。14、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月17日,王进昌到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五里坨派出所投案,称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15万元。后民警针对该人供述开展侦查工作。2014年3月7日,民警电话通知王进昌到经侦大队接受调查。15、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王进昌的自然情况。16、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王进昌以还款名义分别于2014年4月3日及同年5月13日向华正北京公司账户汇款1000元、2000元,华正北京公司对该2笔款项均做挂账处理。17、被告人王进昌供述证明:其系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煤炭贸易。当时其以北京勤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入了华正北京公司5%的股。北京勤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其侄子王×2,但实际运作的人是其。华正北京公司的前身是其创办的惠民恒昌投资公司。2012年其与中国华正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孙×达成协议,中国华正投资有限公司和惠民恒昌投资公司进行合作,成立华正北京公司,合作期5年,每年给其本人20万元保本分红,其任公司副总经理。在华正北京公司与河北旭阳焦化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中其负责与对方谈合同、价格、组织货源、运输、交接货物、结算等流程。华正公司只负责结算时出具增值税发票、收据、售货合同的确认盖章等具体手续。对方公司的业务员只认其,每次结账都是其跟对方公司业务员谈好,旭阳焦化公司才给华正北京公司结账。因为所有货源都是其来组织的,而且其在旭阳焦化所在地附近有个办事处,其派其二儿子王×1负责结货款,即使是华正北京公司的其他人去结账也必须由其或王×1带着去。2013年其多次去澳门赌博欠了钱,大约60万港币,其为了还赌债以及反本,才刻华正北京公司的公章挪用了公司的钱。2013年6月华正北京公司要发给旭阳焦化公司价值300万元的煤炭。正常流程是华正北京公司财务开具300万元的收据(加盖财务章)交给旭阳焦化公司,对方公司收到收据后,形成汇票给其公司付款。货款付给其,其将货款上交公司,经公司审批后,其再安排发货。实际上其私刻了公司财务章,伪造了公司收据,从对方公司获得了300万元的货款,然后其就给对方公司发了货,钱并没有上交公司。2014年1月初,其又再次伪造了215万收据,利用和第一次一样的手段,对这笔货款进行了侵占。其拿着汇票以后回到老家以贴现的方式找熟人兑出现金打到其个人的账户上。其之前在澳门输了很多钱,需要钱翻本,其想拿着这些钱去澳门赌博,挣回钱后给公司补上,结果都输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进昌及其辩护人张忠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害单位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贾虹提交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等证据并对证人郭×等人证言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王进昌不是华正北京公司副总经理,华正北京公司没有授权王进昌与旭阳焦化公司开展业务往来。经查:证人郭×、陈×2、王×1等人证言,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电子回单及被告人王进昌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王进昌系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实质上负责该公司与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的煤炭销售业务,故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贾虹的上述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以上证据均系合法取得,与本案有客观联系,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进昌辩护人张忠于庭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用以证明被告人王进昌主观上是想挪用公司钱款用于赌博,并已于案发后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3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证人郭×、陈×2、王×1等人证言,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进昌实质上负责华正北京公司与旭阳焦化公司的煤炭销售业务;其次,证人郭×、陈×1、张×等人证言,收据、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王进昌供述等证据证实王进昌于2013年6月及2014年1月分别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私刻公章伪造虚假收据等手段,将旭阳焦化公司支付给华正北京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5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后全部用于赌博;第三,王进昌仅于案发后退赔华正北京公司人民币3000元。综上,根据被告人王进昌的犯罪手段及赃款用途,可以认定被告人王进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并非挪用,故被告人王进昌辩护人张忠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虽可证实王进昌有退赃行为,但无法证实王进昌挪用本单位资金。被告人王进昌辩护人张忠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款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进昌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进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王进昌及其辩护人张忠提出被告人王进昌具有自首、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王进昌及其辩护人张忠提出王进昌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进昌利用经手与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职务便利将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支付给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王进昌及其辩护人张忠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进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进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进昌退赔被害单位华正顺通(北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五百一十四万七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路琳艳人民陪审员  孙 刚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