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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徐亚平与陈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平,陈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699号原告徐亚平,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文,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平诉被告陈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亚平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0元,由原告徐亚平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