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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建坤与钱睿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坤,钱睿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543号原告:许建坤。被告:钱睿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坤与被告钱睿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建坤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睿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坤撤回对被告钱睿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许建坤负担。审 判 长  宋莹莹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人民陪审员  章 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