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建坤与钱睿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坤,钱睿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543号原告:许建坤。被告:钱睿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坤与被告钱睿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建坤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睿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坤撤回对被告钱睿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许建坤负担。审 判 长 宋莹莹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人民陪审员 章 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来自: